(2011)二中刑执字第173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王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738号罪犯王潜,现在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了(2011)西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于2011年7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潜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维持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