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东商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东营市胜光商贸有限公司与刘成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胜光商贸有限公司,刘成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618号原告东营市胜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367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金凤,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胜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胜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受朋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廷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