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监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颜呈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颜呈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监字第06号原审申请人颜对治,女,1949年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49********,汉族,住晋江市安海镇中山北路***号。被申请人颜呈祥,男,193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2005年11月8日死亡,系颜对治丈夫。原审申请人颜对治因申请宣告其丈夫颜呈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8)晋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本案指令晋江市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丽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