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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63-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家军与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军,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63-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军。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八家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八家村三组)。负责人张来科,男,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征地补偿款11500元,并承担诉讼费44元、执行费73元。201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上扣划了11617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63号案件执行终结;(2011)咸秦民初字第0037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辉审 判 员  刘 江代理审判员  张 丹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军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