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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屯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征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某某,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屯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汉族,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人,现住长治市郊区堠北庄镇圪坨村。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红勇,职务: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终字第002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土地补偿款48100.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共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屯留县李高乡高头寺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在你行的存款48823.13元(其中包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672.2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保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姚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