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脱红林、姚师慧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脱红林,姚师慧,张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4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脱红林,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泾川县人,住甘肃省泾川县,农民,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姚师慧,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苗族,大专文化程度,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农民,暂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人张强,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子洲县马岔乡冰草墕村,农民,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闵旗寨村。以上三被告人均于2011年1月7日被抓获,同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徐某、张某分别于2010年11月10日、2011年1月2日被骗至本市雁塔区闵旗寨村一民房内的传销窝点,期间为迫使被害人参加该传销组织,被告人脱红林采用监视、跟随、限制活动范围等方式限制徐某人身自由,被告人张强、姚师慧采用同样方式限制被害人张某人身自由。2011年1月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雁塔区闵旗寨村一处民房内抓获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等人,解救被害人徐某、张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吴某、卯江红、陈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徐某的陈述;4、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脱红林、姚师慧、张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脱红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6日止)。二、被告人姚师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6日止)。三、被告人张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7日起执行至2011年9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杨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瑾打印:扈艳红校对:陈瑾2011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