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初字第2600-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大鹏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鹏,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初字第2600-1号原告吴大鹏,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现住莱西市。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宁夏路11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鹏与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了吴伟松所有的特轿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莱西市XX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长 李 娟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于志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