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埇民一初字第0403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正兰与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正兰,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埇民一初字第04037-1号原告:马正兰,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初中毕业,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赵金刚,男,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告: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宿固路95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宝,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正兰与被告宿州市路桥工程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正兰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正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正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马正兰负担。审判员 何庆宏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