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二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顺达特种变压器电源设备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西安市顺达特种变压器电源设备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二初字第591号原告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庙坡村196号,注册号6101011101695。法定代表人马志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斌,男,1949年4月13日出生。被告西安市顺达特种变压器电源设备厂,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劳动路梁家庄127号。法定代表人梁新华,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顺达特种变压器电源设备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难以查找为由,于201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长岭机电设备成套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75元,其余1175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慧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