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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2351、2369-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与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百草园工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百草园工贸有限公司;韩秋华;李香娥;韩红霞;韩雪峰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绍执民字第2351、2369-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聚贤街**。 负责人:童永强,系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百岁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 法定代表人:孟建定,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绍兴百草园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绍三公路东侧北一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余生。 被执行人韩秋华。 被执行人李香娥。 被执行人韩红霞。 被执行人韩雪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韩秋华持有的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25000股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亚伟 审 判 员  周 虎 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丁卿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