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720号原告杨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升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季忠诚、代理审判员侯东来参加评议,于2011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称,因与被告感情不和,被告���期出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某未作答辩。审理中,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一、结婚证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婚姻事实。二、户口(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其子女情况。三、两家子镇小大洼村证明3份,用以证明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的事实。经本院审查,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26日登记结婚,于1997年10月15日生育一子张港。婚后,原、被告感情一般。2009年7月,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2009年8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表示其子女现在被告父母处生活读书,原告同意维持现状,表示对子女抚育问题可暂不作处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二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升平审 判 员 季忠诚代理审判员 侯东来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会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