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建利与被告刘铁良、刘建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利,刘铁良,刘建滨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一初字第01204号原告陈建利,男。被告刘铁良,男。被告刘建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利与被告刘铁良、刘建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利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65元,由原告陈建利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佟 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