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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灞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吴振海与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振海,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灞行初字第00008号原告吴振海,自由职业。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地址:灞桥区纺织城纺一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华,男,局长。原告吴振海不服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2011年5月24日作出的灞公(行)决字(2011)第115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灞公(行)决字(2011)第115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付原告25元。审 判 长 刘 爱 芳代理审判员 王��宁代理审判员 田  雷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 振 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