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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蓝民初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蓝民初字第00816号原告陈某某,女,196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