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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二中刑执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吉木吉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木吉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二中刑执字第1714号罪犯吉木吉热(自报姓名),自称22岁(具体出生日期不详),现在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服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了(2010)东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木吉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执行机关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于2011年7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去余刑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木吉热减去余刑,予以释放,维持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秋霞代理审判员  杨 琳代理审判员  郭 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