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阮某与张某、吴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70-2号原告阮某,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担保人刘某。担保人广西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被告张某。被告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张某、吴某、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某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心圩镇某村52%的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南宁市某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南宁市心圩镇某村52%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南宁国用(2001)字第X号(查封标的以**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董志刚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