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强与赵文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强,赵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赵文南,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57号刘正强与赵文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南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文南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正强12121.19元。申请执行人刘正强于2011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