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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正强与赵文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强,赵文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强,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溪县,现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赵文南,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浙江省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逍民初字第57号刘正强与赵文南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文南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赵文南尚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刘正强12121.19元。申请执行人刘正强于2011年7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15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