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孙兆绪与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绪,张国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孙兆绪(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630814141X),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赵香球,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610061416),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兆绪与被告张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绪撤回对被告张国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1870元,由原告孙兆绪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