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建荣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及李再贤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荣,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李再贤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642号原告孙建荣。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负孝民。委托代理人赵永华,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再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荣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办事处及第三人李再贤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荣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906元。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姚俊玲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