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593号原告:尹某,男,196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弛,陕西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交通大学待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秦美多,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