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55号申请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新浦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国兴,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20269889的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4月14日、出票金额30000元、出票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德盈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付款行上海银行宁波慈溪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耐兴斯达电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毛晓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