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执民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与徐建平、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徐建平,丁益敏,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213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国际大酒店内)。法定代表人:胡永焕,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建平,系慈溪市××××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羁押于宁波市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执行人:丁益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徐建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商初字第102号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诉徐建平、丁益敏、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秋实电器有限公司的房屋已经在我院(2010)甬慈执民字第2211号案件中予以拍卖且无剩余价款可供分配,被执行人徐建平名下的房屋本院已经查封,但是因为抵押价值过高而无处分必要。被执行人丁益敏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杭州湾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款2800000元及相应利息,还需缴纳本案诉讼费47990元、申请执行费56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213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王 治 军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震(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