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建立与陈焕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立,陈焕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656号原告:张建立。被告:陈焕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立诉被告陈焕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立于201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焕小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张建立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李宇敏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郑 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