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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李雨洪与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雨洪,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363号原告:李雨洪。委托代理人:秦宇峰。委托代理人:徐菲。被告: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德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雨洪诉被告绍兴县雅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5元,减半收取57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力佳人民陪审员  魏木根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