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南执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顺根与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顺根,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南执字第232-1号申请执行人黄顺根,男,195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刘晓东,男,系江西策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小兰经济开发区小蓝中大道51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926716。法定代表人:肖志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洪劳仲裁字(2011)第16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绿滋肴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8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林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