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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冀民二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山东阳谷祥光铜业建设工程指挥部、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中国十五冶山东阳谷祥光铜业建设工程指挥部,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806号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十五冶山东阳谷祥光铜业建设工程指挥部。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十五冶山东阳谷祥光铜业建设工程指挥部、被告中国十五冶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可耐特玻璃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9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3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凤计审 判 员  李春密代理审判员  郝彦华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爱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