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执仲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钱小峰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小峰,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48-4号申请执行人钱小峰。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208号西北新闻大厦B-5-B。负责人周晖,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将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0)第128号裁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钱小峰支付工程款486558元及利息26175.2元。承担仲裁费17781元及执行费7990元,但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至今尚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作出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裁字第92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为本案未执行人。现查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有538604.2元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西安北方惠安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收入538604.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樊庆荣代理审判员 张建社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相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