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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岳春、岳新与叶谷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岳春;岳新;叶谷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170号原告岳春,女,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岳新,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叶谷妹,女,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本院2011年7月1日受理了原告岳春、岳新与被告叶谷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岳春、岳新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春、岳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春、岳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90元,由原告岳春、岳新负担。审判员  刘加辉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