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7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亦伟与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亦伟,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573号原告:陈亦伟(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5701131855),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委托代理人:王妍霏,浙江元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注册号:330206000098051)。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联合区域工业区G14区、G14-7区。代表人:陈国兴,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亦伟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亦伟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宏伟工艺木制品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亦伟负担。审 判 员 余绍平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美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