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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2011】谢一民初字第0065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克西,马淮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55号原告:曹克西,男,1951年7月出生,汉族,淮南市人,淮南市谢家集区西自行车修理部业主,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沿矿路33栋散户,身份证号340421195107103814。被告:马淮敏,女,1961年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身份证号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克西与被告马淮敏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克西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克西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克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曹克西负担。审判员  宋成凤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