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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铁二十局一处干部。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学生,系张某某之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现正在服刑,且家中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