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铁二十局一处干部。申请执行人齐某某,男,汉族,学生,系张某某之子。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崔某某、张某某、齐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现正在服刑,且家中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周法执字第001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宏刚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