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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88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刚诉被告常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常公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887号原告李刚,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孙镇政府。被告常公平,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荆东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与被告常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樊晓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