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霍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程文传与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文传,李新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霍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程文传被告:李新军原告程文传诉被告李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文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新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文传诉称:被告李新军于1999年1月16日从我处借现金10000元。我与被告自2000年起失去联系,据说其全家迁到上海某地打工,至今未回,所欠款额无法追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新军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新军1999年元月16日从原告程文传处借款10000元用于买房,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到现金(壹万元正)¥10000.00元。按每月计息¥200.00元。从99年元月16日起。借款人李新军”。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还曾到上海催要,因找不到被告,导致欠款无法追回。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举证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军偿还原告程文传借款10000元(利息按双方约定利率自1999年1月16日起算至本清息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潘治海代理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华勇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