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法执字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申请执行丰某某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0024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丰某某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丰某某已履行了全部案件款26660元(含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26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周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