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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1-07-2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晓龙与缪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晓龙,缪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陈晓龙。被执行人:缪长平。申请执行人陈晓龙与被执行人缪长平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温鹿商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的房产被本院(2010)温龙执民字第867号案件拍卖,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得款32万元。目前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截止本裁定之日,被执行人仍拖欠833万元及全部利息损失。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210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郑文忠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