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6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胡继海与李振才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振才,胡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振才,市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继海,法院干部。上诉人李振才与被上诉人胡继海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1)谯民一初字第0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振才于2011年7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振才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3690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上诉人李振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苏维丽代理审判员 陈 芹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第?页第?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