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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传与成都驼铃运输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成都驼铃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刘传。被告成都驼铃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火车北站。法定代表人: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与被告成都驼铃运输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7元,由刘传负担。审判员  杨洪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