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经技区商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张新建与刘大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建,刘大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经技区商初133号原告张新建,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大花,女,汉族,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健与被告于小杰、刘大花买卖海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刘大花的起诉。审判员 李凤玲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玉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