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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与柳某某、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