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与柳某某、吴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台临商初字第1309号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山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柳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张某某。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为与被告柳某某、吴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海市××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审 判 长 李国华审 判 员 陈 莉人民陪审员 叶秀娟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金鸯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