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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程东明、欧阳浩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程东明,欧阳浩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214-1号原告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江北东江2号富力丽港中心酒店15层01号。法定代表人林文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贤辉,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一被告程东明,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第二被告欧阳浩泉,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第一被告程东明、第二被告欧阳浩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第二被告欧阳浩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兆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第二被告欧阳浩泉的起诉。审 判 长  曾宪章审 判 员  朱 雄代理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