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有荣与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有荣,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078号原告张有荣,男,193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倩,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号。法定代表人李树光,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建平,男,1957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胡闯,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有荣与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有荣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有荣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有荣撤回对被告成都公交集团东星巴士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