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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东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赵洪才与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洪才,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东商初字第757号原告赵洪才,东营市东营区东赵居委会居民。被告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433号。代表人杨培显,经理。被告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福州南路92号。法定代表人张启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洪才与被告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青岛市胶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9元,减半收取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玉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