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鹿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9-11-04
案件名称
张连民与鹿邑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鹿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连民;鹿邑县人民政府;薛玉梅
案由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鹿行初字第27号原告张连民,男,汉族,现年64岁,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杨亚琼,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良才,男,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王鹤连,男,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薛玉梅,女,汉族,现年45岁,住鹿邑县。委托代理人白玉杰,男,鹿邑县民商法学会理事。委托代理人王德印,男,鹿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连民不服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2009年12月14日作出的鹿卫真集用(2009)字第00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连民撤回2011年6月2日就鹿卫真集用(2009)字第007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对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红旗审判员 宋 琨审判员 孙现义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汲妮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