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柴子根、邵振美与周军、徐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子根,邵振美,周军,徐琦,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村民委员会,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王村民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子根。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振美。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李士杰,市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军。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琦,成年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蔡洪军,该村委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王村民组。负责人:王奇,该村民小组组长。上诉人柴子根、邵振美与被上诉人周军、徐琦、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村民委��会(以下简称六里村委会)、蒙城县庄周办事处六里村六里王村民组(以下简称六里王村民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柴子根、邵振美的委托代理人李士杰,被上诉人周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凤民,六里王村民组的负责人王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徐琦、六里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0)蒙民一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亚丽审判员 刘 长 友审判员 孙 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艳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