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