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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俞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2049号原告俞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俞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俞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俞某负担。审判员  李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