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周厚定与陈凯民间借���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厚定,陈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447号原告:周厚定,男,195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被告:陈凯,男,198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原告周厚定诉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厚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厚定起诉称:2010年1月25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月利息一分。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暂时无款可还等借口拒还,至今被告对借款本息分文未还。现诉请判令被告即时归还借款60万元及自借款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的按1%月利率计的利息,并负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由被告出具的借条1份,证明被告借款以及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该借条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陈凯既未作书面答辩,又无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按约按期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相关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当庭宣告判决如下:被告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周厚定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计的借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820元,减半收取计5410元,由被告陈凯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交纳通知书后七天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应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的,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周 红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红乓一、相关法律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附二、相关执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