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范俊杰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范俊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481号原告:范俊杰,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委托代理人:姚晓玲、姜婷,山东华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65号。本院在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范俊杰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7月2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范俊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范俊杰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俊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