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曲纪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纪安,王立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曲纪安。被执行人王立敬。申请执行人曲纪安与被执行人王立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立敬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曲纪安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立敬,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0)临商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