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与杨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杨巨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1093号原告: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经济开发区常春西路268号。法定代表人:林小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兰华理,该公司员工。被告:杨巨成(曾用名,王成杨),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翁墩村朝阳。原告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兰华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巨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现金交易,取货付款,货物交接方式:自提式。但在经营中被告拒不履行诺言,每次都欠一点货款,截止2009年10月21日止,共拖欠原告货款41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追讨货款,不得已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调查,造成实际差旅费、生活补助等费损失计4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000元,其他经济损失4000元。原告为支持诉请意见,举出以下证据:证据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证》。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证据2、《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原告居住地在义乌市;证据3、发票15份。证明:原告直接经济损失;(第一次:过路费,油费:1010元;住宿费:437元;吃饭发票:298元;出庭损失费﹤无票﹥:按立案标准1506元酌情判决;第二次:晚餐收款收据130元,交通费632.5元,住宿费565元,市内交通102元,传真费﹤无票﹥20元,生活补助﹤无票﹥200元。)证据4、《赛奥水钻销售清单》。证明被告自提货的事实;证据5、公民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资格;证据6、欠条、客户往来账查询。证明被告欠款41000元的事实。被告杨巨成未作书面答辩。本院通过开庭,对原告所举证据1、2、4、5、6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对证据3,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此没有约定,本院对该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不予认定。据此本院查明的事实为,200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现金交易,取货付款,货物交接方式:自提式。但在实际操作中,被告每次提货都欠一点货款,截止2009年10月21日止,共拖欠原告货款41000元,被告立欠条一张,并承诺当月23日还清欠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该款,被告避而不见,原告为追讨货款,不得已到被告户籍所在地调查,及起诉、开庭等,造成实际差旅费、生活补助等费的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1000元,其他经济损失4000元。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达成的虽然是口头买卖合同,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且在履行过程中,被告因没有及时给付货款,立有欠条一张,现原告要求被告按所立欠条中的欠款数额给付拖欠的货款41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因调查、开庭等实际差旅、生活补助等费用4000元左右,因原、被告双方对此无约定,也无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巨成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赛奥水钻有限公司货款4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俊审 判 员 于月华人民陪审员 邵行云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杨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