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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未民桥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00625号原告章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