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未民桥初字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1-07-2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章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未民桥初字第00625号原告章某,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唐某某,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某于201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钟 华 来源: